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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的用药原则

来源:太原安定医院   日期:2023-12-28 点击免费咨询专家

总体来说,精神分裂症治疗的减药及停药需遵守以下原则:

 

01急性治疗期:

药物治疗需足量、彻底将某一抗精神病药物逐步加至有效治疗剂量至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一般需8-10周。在此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

 

急性期患者认为自己没有病,不需要治疗。如果患者不配合药物治疗,建议住院或注射抗精神病药物。此外,顽固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与电痉挛疗法或其他药物治疗相结合。

 

精神症状完全控制后,无明显药物不良反应,则继续原治疗剂量治疗至少6个月。第一个患者的精神症状消失后,原治疗剂量治疗6个月,进入维持期。复发患者进行巩固提高治疗期需要的时间更长一些。经过急性期和巩固期治疗,进入维持治疗期。

 

02维持治疗期:

在此期间,药物将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步减量,以降至最低剂量,并以保持良好的康复状态为标准。一般在3-6个月内逐渐减至治疗剂量的1/2,如病情稳定,可继续减量,减至治疗剂量的1/41/5

 

第一次发作至少2年的维持治疗,第二次发作至少5年的维持治疗,以及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终身药物治疗。遵医嘱停药后也需监测系统症状发生变化,出现一些可疑复发先兆症状(如睡眠可以改变、情绪发展不稳定等),要及时发现就诊干预,避免复发。《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 0351-5632239 或者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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